中國內地明確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征管規則:適用範圍、課稅環節及申報安排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全新規定,明確個人將資產置入離岸信託,以及信託存續、收益分派、終止清算、納稅身分轉變與資產承繼等各環節的稅務處理準則。

2026 年 7 月 24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號),明確個人將財產置入離岸信託,以及透過離岸信託取得收益時的個人所得稅處理規則。該《公告》自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施行。
一、哪些安排納入監管範圍?
《公告》所指離岸信託,指依照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或是不以信託名義設立、但實質具備信託同等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符合公告所列條件的金融產品除外。
個人將財產置入離岸信託,包含:將財產轉移予離岸信託或其受託人持有、管理、營運或處分;將財產轉移予由離岸信託或受託人持有、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實體。
個人透過其他個人或組織轉移財產,而該財產實際由其出資、負擔或控制,亦視同該個人自行置入財產。《公告》針對「境外實體」訂有獨立判定標準及豁免情形,並非所有境外公司或組織都會自動納入規管。
二、三大主要課稅環節
1. 財產置入環節
居民個人將股權、股票、不動產等財產置入離岸信託時,以財產市場公允價值減除原值與合理費用後的餘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適用 20% 稅率。非居民個人將中國境內來源財產置入離岸信託,同樣可能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2. 信託存續期間
居民個人出資設立的離岸信託,以及該信託持有、控制、管理的相關境外實體,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無論是否實際分配,均以該居民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按年度申報個人所得稅。
相關收益主要分為兩類: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兩類所得均適用 20% 稅率。居民個人已依法繳納稅款的信託收益,後續實際分配時不再重複課稅。備註:信託管理費、受託人報酬、法律服務費、投資顧問費等支出,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
3. 信託終止及身份變更環節
居民個人所設離岸信託終止時,以信託全部財產清算收益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若非居民個人出資的離岸信託終止,而居民個人取得信託財產,則以信託終止當日財產公允市場價值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公告》亦規範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居民個人身故、離岸信託由其他個人繼承等情形的稅務處理方式。
三、需重點關注的人士群體
本次政策主要影響以下人士:已經或計劃將財產置入離岸信託的中國稅務居民個人;將中國境內來源財產置入離岸信託的非居民個人;自非居民個人出資的離岸信託取得分配或經濟利益的中國稅務居民個人;實際控制非居民個人所置入信託財產的中國稅務居民個人;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但主要經濟來源來自中國境內,可能被認定為中國稅務居民的人士;協助家族處理信託、稅務、法律、資產估值及納稅申報事務的家族辦公室、受託機構及專業服務機構。
四、主要申報期限
居民個人置入財產: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信託存續期收益: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報上一年度稅款;非居民個人置入境內來源財產:如需繳稅,原則上於次月 15 日內完成申報;信託終止:原則上於清算完成次日起 15 日內申報;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原則上於身份變更當日次月 15 日內申報。離岸信託於終止日起 60 日內仍未完成清算,以第 60 日視為清算完成日。
五、既有信託 90 日過渡期安排
《公告》設定 90 日過渡申報期,範圍包含:
- 居民個人於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置入離岸信託產生、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個人於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施行日期間,將境內來源財產置入離岸信託產生未繳稅款;相關課稅規則僅適用於境內來源財產轉讓所得;
-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收益,不分所得類別,由居民個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統一申報;
- 2026 年 1 月 1 日前,非居民個人出資的離岸信託向居民個人分配的收益,由取得分配的居民個人負責申報。
相關納稅人須於《公告》施行之日起 90 日內完成申報繳納。按期完成者,不加收滯納金;逾期未繳,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重要規則
- 收益不得跨類別抵減:「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可互相抵銷;財產轉讓損失不得結轉至以後納稅年度。透過分配、贈與、劃撥、低價轉讓等方式轉移信託財產,稅務機關可按市場公允價值核定所得。
- 部分經濟利益視同收益分配:非居民個人出資的離岸信託,若向關聯居民個人提供借款、擔保、費用報銷、無償或明顯低價使用信託財產等利益,將被視為向該居民個人進行收益分配。
- 境外實體判定及控制標準:境外實體被動收入佔利潤總額 50% 以上、缺乏實質營運、為個人支付非經營性支出、經營決策非由實際控制人作出,將納入規管範圍。「控制」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 25% 以上權益,或構成實質控制。
- 多人共同置入同一信託:兩名以上居民個人共同出資,原則上依照置入當時資產價值比例劃分納稅義務;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共同置入同一信託,視同全部由居民個人置入。
- 境外稅額抵免:居民個人就離岸信託於境外繳納、性質屬於個人所得稅的稅款,可依法抵減當期應納稅額。
- 資料提交與資產估值要求:納稅人無法提供真實完整資料,證明交易具備合理商業目的及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資產價值無法提供或明顯不合理,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估值評定。
FOIHK 重要提示
設有離岸信託的家族及專業服務機構,建議優先整理以下文件資料:
- 委託人、實際出資人、控制人及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
- 信託合約及歷次資產置入記錄;
- 資產原值、市場公允價值及估值報告文件;
- 信託及符合公告定義的相關境外實體年度收益與交易明細記錄;
- 歷次收益分配、借款、擔保、代墊費用記錄;
- 該離岸信託於境外依照當地法律繳納、屬個人所得稅性質的稅款及完稅憑證。
不同信託的設立人身分、資產來源、合約條款均存在差異,具體納稅責任與計稅方式須逐案評估。FOIHK 將於後續內容進一步解析本次新规對跨境家族財富規劃、香港家族辦公室及相關專業服務機構的實務影響。
官方來源
免責聲明
本文僅供一般資訊與行業交流用途,不構成任何個人投資、法律或稅務建議。具體申報期限、所需文件、稅務處理方式,均以主管稅務機關最新規定為準,建議結合自身情況諮詢具備專業資格的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