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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與研究

    離岸信託個稅新規落地:稅負透明化與合規必要化成趨勢

    2026 年 7 月 24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2026年第21號《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21 號公告」),自發布當日起施行。該公告旨在釐清離岸信託各環節的稅務責任,強化個人所得稅徵管。

    引述四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畢馬威(KPMG):

    一、背景

    2026 年 7 月 24 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1 號公告旨在釐清離岸信託各環節的稅務責任,強化個人所得稅徵管。

    適用範圍

    適用於依境外法律設立的信託或具備信託功能的法律安排。涵蓋的離岸信託場景包括:

    1. 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包含已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居留權,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中國的個人),將境內或境外財產裝入離岸信託;

    2. 非居民個人將其境內財產裝入離岸信託;

    3. 非居民個人把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但實際由居民個人控制。

    稅務影響

    納稅人須於 21 號公告生效後 90 日內,完成以下稅款的申報及繳納:

    • 居民個人於 2023 年 1 月 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欠繳個人所得稅;以及 2026 年 1 月 1 日前設立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欠繳的個人所得稅。

    • 非居民個人於 2023 年 1 月 1 日‑2026 年 7 月 24 日,因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欠繳個人所得稅。

    按上述要求完成申報繳納,可獲免滯納金。

    稅務抵免、寬限期與申報規則

    • 稅收抵免與寬限期:境外已繳個人所得稅可作稅額抵免;2023‑2025 年欠繳稅款享有由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計 90 日寬限期,不徵收滯納金;大額稅款個案可延長追繳年限,甚至追溯至 2023 年之前。

    • 申報期限:居民個人於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辦理申報;非居民個人於發生納稅義務次月 15 日內申報。

    • 稅務核查與處罰:未申報或逾期申報,將面臨滯納金、稅款追繳及相應法律責任。

    • 反避稅機制:居民個人實際控制的離岸信託,相關行為視同該居民個人行為;向居民或關聯方輸送經濟利益,有可能被視同取得收益予以課稅;明顯具避稅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可作出納稅調整。

    二、行業觀察

    21 號公告落實我國對居民個人全球所得課稅原則,提升稅收公平性與制度確定性,離岸信託稅負更透明,合規門檻顯著提高。

    以資產隔離、財富傳承為目標的離岸信託,稅負已經變得透明且具剛性,重點關注事項如下:

    1.適用範圍有待進一步釐清:公告不包含受境外金融監管、面向公眾獨立營運的銀行、保險、證券、基金等金融產品。

    2.多個環節涉及課稅:財產裝入、信託存續、收益分配等階段均可能產生稅負,整體稅務成本上升,建議提前評估;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裝入信託的財產,不再追徵相關稅款。

    3.境外實體責任不容忽視:財產透過境外實體進入離岸信託,若該實體由居民個人實際控制,居民個人仍要承擔稅務義務。公告雖排除具合理商業目的、實質經營的組織,但「合理商業目的」「實質性經營」判斷標準尚未明確。

    4.申報地點未明文規定:實務上會綜合境內企業註冊地、境內財產所在地、個人境內經常居住地等因素判定。

    5.信託分配認定規則:非居民個人設立的離岸信託出現以下情形,視為向關聯居民個人分配收益,該居民個人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債務支援:以信託財產為居民個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或借貸,且年終未解除或清償;

    • 費用及資產使用:代付報銷開支,或容許無償、明顯低價使用信託資產;

    • 間接利益:透過第三方向居民個人轉移財產、支付費用或提供其他經濟利益;

    • 關聯方獲益:向居民個人關聯方,或其控制、實際受益的機構提供前述利益。

    6.可扣除合理費用尚未界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當中,可扣除的合理費用範圍沒有明確,建議納稅人提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保障申報合規。

    7.追繳年限可延長:符合條件的欠稅可在 90 日寬限期補繳免滯納金;稅款金額重大時,稅務機關可延長追繳期,追溯至 2023 年以前。

    8.可申請分期繳稅:稅額龐大可預備資料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分 5 年。

    9.跨境繳稅:涉及跨境納稅人士,應透過正規渠道跟進政策,按時合規繳稅。

    三、行動建議

    針對持有跨境資產配置的納稅人,建議落實以下舉措:

    全面自查及評估

    • 確認自身稅收居民身份;

    • 盤點已設立的離岸信託,整理信託契約、資產清單及全部相關記錄;

    • 覆核歷年稅務申報,識別應稅但未申報事項。

    須於 2026 年 10 月 22 日前完成欠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方可豁免滯納金:

    居民個人

    2023‑01‑01 至 2025‑12‑31,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所得;

    2026‑01‑01 前設立的離岸信託存續期產生的收益;

    2026‑01‑01 前收取非居民離岸信託的分配。

    非居民個人

    2023‑01‑01 至 2026‑07‑24,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所得。

    審慎規劃未來安排

    計劃新設離岸信託,要提前評估稅務影響,合理測算稅負;避免因對政策理解有偏差,引致高昂稅務成本與合規風險。

    尋求專業協助

    必要時聯合專業團隊制訂合規策略及風險管控方案,確保跨境資產配置符合稅法規定。

    21 號公告的出台,標誌我國離岸信託稅務監管邁入新階段;稅負透明化、申報常態化、合規剛性化已成趨勢。相關納稅人及企業務必高度重視,及時跟進政策變化,防範潛在稅務風險。

    資料來源: kpm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