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内容
現就外籍個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二、外商投資企業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應當代扣代繳稅款,並於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外商投資企業未扣繳稅款的,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外籍個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同時廢止。
要點速覽
一、核心變化:免稅終結,稅目稅率明確
根據2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此次調整後,外籍個人股東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分紅,不再享受特殊稅收優惠,與一般居民個人從企業取得股息紅利適用的稅率保持一致(居民個人股息紅利適用20%稅率,但上市公司有差異化政策,此處不展開)。
二、納稅義務與扣繳流程:支付方承擔主要扣繳責任
公告第二條對稅款繳納方式作了清晰劃分:
代扣代繳(主要方式)
扣繳義務人:外商投資企業(支付方)。
扣繳時點:向外籍個人支付股息紅利時。
申報期限: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操作要點:企業在向外籍股東實際支付分紅前,應先扣除20%的稅款,將稅後金額支付給股東,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
自行申報(補充方式)
觸發條件:外商投資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如未扣、漏扣、拒絕扣繳等)。
納稅人:取得股息紅利的外籍個人。
申報期限: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特別規定:若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納稅人應按通知的期限繳納,不受次年6月30日限制。
責任提示: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的,將面臨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及行政處罰的風險;外籍個人在扣繳義務人未扣繳時,未按期自行申報的,同樣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執行時間與新舊銜接
公告第三條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執行,同時廢止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
時點判斷標準:
以實際支付股息紅利的時間為準,而非利潤所屬會計年度。
2026年9月1日(含)以後支付的股息紅利,無論對應的是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還是當年利潤,均適用新政策,按20%扣繳。
2026年9月1日以前已經支付完畢的股息紅利,按原免稅政策執行,不追溯徵稅。
企業自查重點:
存在以前年度已宣告但未支付的分紅、或擬於9月1日後支付的歷史分紅,應儘快梳理並評估稅負影響。
四、舊政策廢止的連鎖影響
27號公告僅廢止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該文件其他條款仍有效。
被廢止條款原文: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廢止後,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股息紅利不再有任何特殊免稅待遇。對於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企業性質已變更為內資但股東為外籍等特殊情形,此前部分地區的爭議口徑可能因該免稅條款廢止而歸於統一——即不再適用免稅,按一般規定處理。但具體執行仍需以主管稅務機關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