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明确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规则:适用范围、征税环节与申报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信托存续、收益分配、终止清算、身份转变和承继等环节的税务处理。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
一、哪些安排被纳入规管?
《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金融产品除外。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包括:
- 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其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或处分;
- 将财产转移给由离岸信托或受托人持有、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实体。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而该财产实际由其出资、负担或控制的,也会被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公告》对相关“境外实体”另设判断条件及例外,并非所有境外公司或组织均会自动纳入。
二、三个主要征税环节
1. 财产装入
居民个人将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非居民个人将中国境内来源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也可能产生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义务。
2. 信托存续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及该信托持有、控制或管理的相关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已经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
相关收益主要分为:
- 财产转让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两类所得适用20%税率。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缴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税。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管理费、受托人报酬、法律服务费及投资顾问费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3. 信托终止及身份转变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而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时,则以信托终止时相关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也规定了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死亡及离岸信托由其他个人承继等情形的税务处理。
三、哪些人士需要重点关注?
本次政策主要涉及:
- 已将或计划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
- 将中国境内来源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
- 从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取得分配或经济利益的居民个人;
- 实际控制非居民个人所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
- 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因而可能被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的人士;
- 协助相关家庭处理信托、税务、法律、估值及申报工作的家族办公室、受托人和专业服务机构。
四、主要申报期限
-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信托存续期间收益: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税款;
- 非居民个人装入境内来源财产: 如须缴税,原则上于次月15日内申报;
- 信托终止: 原则上于清算完成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申报;
-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原则上于身份转变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申报。
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仍未完成清算的,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
五、既有信托的90日过渡安排
《公告》的90日过渡安排包括:
-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所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所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税规则适用于其境内来源的财产转让所得;
-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由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 2026年1月1日前,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向居民个人分配的所得,由取得分配的居民个人申报。
相关纳税人须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按期完成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规则
- 收益不得跨类别抵减:“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财产转让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通过分配、赠与、划转或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也可能按市场价值计算所得。
- 部分经济利益视同分配: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如为关联居民个人提供借款、担保、费用报销、无偿或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等经济利益,可能被视为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 境外实体及控制标准: 境外实体如被动收入占利润总额50%以上、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为个人支付非经营性支出,或经营决策并非由其实际作出,可能被纳入相关规则。“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相关权益,或构成实质控制。
- 多人装入同一信托: 两名以上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原则上按装入时的财产价值比例划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共同装入同一信托的,公告规定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
- 境外税款抵免: 居民个人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缴纳、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 资料及估值要求: 如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进行调整;财产价值无法提供或明显不合理的,也可能被转交相关机构评估。
FOIHK提示
涉及离岸信托的家庭及专业机构,可优先整理以下资料:
- 委托人、实际出资人、控制人及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
- 信托契约及历次资产装入记录;
- 资产原值、市场价值及估值文件;
- 信托及符合公告定义的相关境外实体的年度收益和交易记录;
- 历次分配、借款、担保及代付费用;
- 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及相关完税证明。
由于不同信托的设立人身份、资产来源及条款安排各有差异,具体申报责任及计税方式仍须按个别情况判断。
FOIHK将在后续文章进一步分析新规对跨境家族财富安排、香港家族办公室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实务影响。
官方信息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及行业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个别投资、法律或税务建议。具体申报期限、所需文件及税务处理,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新要求为准,并按个别情况咨询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