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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内地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调整

    外籍个人股息红利税收政策迎来重大调整——免税时代终结,征税时代开启:税负明确、扣缴落地、合规升级。

    2026年9月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政策正文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二、要点速览

    (一)核心变化:免税终结,税目税率明确

    根据27号公告第一条,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此次调整后,外籍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再享受特殊税收优惠,与一般居民个人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适用的税率保持一致。

    居民个人股息红利适用20%税率,但上市公司有差异化政策,此处不展开。

    (二)纳税义务与扣缴流程:支付方承担主要扣缴责任

    公告第二条对税款缴纳方式作了清晰划分:

    1. 代扣代缴(主要方式)

    扣缴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方)。

    扣缴时点: 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

    申报期限: 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操作要点: 企业在向外籍股东实际支付分红前,应先扣除20%的税款,将税后金额支付给股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扣缴申报。

    2. 自行申报(补充方式)

    触发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如未扣、漏扣、拒绝扣缴等)。

    纳税人: 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

    申报期限: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特别规定: 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纳税人应按通知的期限缴纳,不受次年6月30日限制。

    责任提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风险;外籍个人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时,未按期自行申报的,同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执行时间与新旧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

    时点判断标准:

    以实际支付股息红利的时间为准,而非利润所属会计年度。

    2026年9月1日(含)以后支付的股息红利,无论对应的是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还是当年利润,均适用新政策,按20%扣缴。

    2026年9月1日以前已经支付完毕的股息红利,按原免税政策执行,不追溯征税。

    企业自查重点:

    存在以前年度已宣告但未支付的分红,或拟于9月1日后支付的历史分红,应尽快梳理并评估税负影响。

    (四)旧政策废止的连锁影响

    27号公告仅废止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该文件其他条款仍有效。

    被废止条款原文: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废止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再有任何特殊免税待遇。

    对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企业性质已变更为内资但股东为外籍等特殊情形,此前部分地区的争议口径可能因该免税条款废止而归于统一——即不再适用免税,按一般规定处理。但具体执行仍需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